如何申請辦理招標投標公證 | |
申請辦理招標投標公證,申請人應首先填寫公證申請表,并在申請表上簽字或蓋章。招標投標公證申請表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出生日期、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 (2)申請公證的事項; (3)向公證處提交的材料的名稱、份數; (4)提出申請的時間;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同時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人身份證明,如系受委托招標的,還須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具有承辦招標活動資格的證明材料: 2、申請人的個人身份證件,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代理人,則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3、有關主管部門對該招標項目的批準文件; 4、擬就的招標公告(通知)或招標邀請函; 5、招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6、招標文件(主要包括招標說明書、投標人須知、招標項目技術、投標書格式、投標保證文件、合同條件等); 7、如需對投標人進行預審,則須提交對投標人資格進行預審的文件; 8、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上述第1、2、3項所列材料必須在提出申請時提交,其余各項所列材料,如在提出公證申請時已準備完畢,應一并提交;如尚未準備完畢,可以在提出申請或公證處決定受理之后陸續提交,但最遲應在投標開始前提交完畢。此外,公證人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請人亦應提交。 公證人員對招標單位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決定受理。招標公證申請受理的條件為: (1)申請人是招標方或受托招標方; (2)該項招標投標公證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3)前面所述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中第1、2、3項所列材料基本齊全。決定受理后,公證處應將受理通知單發給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代表人應在受理通知單回執上簽名。受理通知單上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申請公證事項、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辦人。申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單后,需按規定標準向公證處交納公證費。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公證處將不予受理。申請人在接到公證處不予受理的決定后,如對該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不受理的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司法行政機關需在收到申請書的二個月中做出決定,如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維持原不受理決定的復議決定仍不服,可在接到復議決定后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證處不受理的決定。 公證處對招標單位的公證申請決定受理后,公證人員應就該公證申請的有關問題向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需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1、談話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單位、證件名稱及編號、聯系電話等); 2、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 3、招標工作準備情況和標底編制、審核情況; 4、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5、公證人員認為需要詢問的其他情況; 談話筆錄制作完畢后應交申請人核對,并讓申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筆錄中如有遺漏或有誤之處,申請人可以進行補充或修改,但需在補充或修改處蓋章或按手印。 |